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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鞍重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0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0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9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8 日 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8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永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已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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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67,81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778%。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7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5,51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9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67,809,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7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514,600 股,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的 4.056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2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31%。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补选西凤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担任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67,8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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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通过信用方式分别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区支行申请总计不超过 1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 67,8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