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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鞍重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4-18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
责,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进行了阅读和分析,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1,0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成立后有利于公司
集中资源进行矿用聚氨酯耐磨筛分备件等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等经营活
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营业收入,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符合公司长
期发展规划。
    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1,0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国彬                       西凤茹                      李   卓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