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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鞍重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1-15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4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4 日 9:15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14 日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黄涛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12 月 27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89,74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829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29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股
份 208,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0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89,539,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8.739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3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208,9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90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8,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90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74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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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2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冰、李哲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
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