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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11-06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达新材
股票代码:002669


信息披露义务人:陆企亭、徐洪珊、储文斌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 655 号
住所:陆企亭: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
      徐洪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
      储文斌: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8 年 11 月 5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
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15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6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7

第八节备查文件................................................................................18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




                                                    3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释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陆企亭、徐洪珊、储文斌


康达新材、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金控产业孵化器集团有限公司受让陆企亭、徐洪
目标股份                      指   珊、储文斌持有的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2,7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6%)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书

受让方、唐山金控孵化          指   唐山金控产业孵化器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金控                      指   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国资委                    指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1 月 4 日,陆企亭、徐洪珊、储文斌与唐山金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控产业孵化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上海康达化
                                   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018 年 10 月 14 日,陆企亭、徐洪珊、储文斌与唐山
                                   金控产业孵化器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协议转让
《框架协议书》                指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框架协议
                                   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第 15 号准则》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陆企亭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洪珊、储文斌。 2010
年3月18日,徐洪珊、储文斌等人与陆企亭共同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同意行
使股东权利时,延续业已形成的表决机制,自愿在公司决策性事务上与陆企亭保
持一致意见。徐洪珊为陆企亭之妹夫,储文斌为陆企亭之长婿。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陆企亭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4003******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655号
    2、徐洪珊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5310******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655号
    3、储文斌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310222196911******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655号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在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6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产管理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本报告书签署日后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
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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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18年1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唐山金
控孵化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唐山金控孵化以现金
人民币85,899万元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康达新材62,700,000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唐山金控孵化持有上市公司26%
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数   占公司总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   占公司总股
  股东
                 量(股)           本比例        数量(股)          本比例

 陆企亭         37,518,011         15.56%          7,007,616          2.91%

 徐洪珊         26,991,450         11.19%          5,041,463          2.09%

 储文斌         12,591,450          5.22%          2,351,832          0.98%

  合计          77,100,911         31.97%          14,400,911         5.98%

    (注:本次减持股份比例和减持后股份比例之和与减持前股份比例之间差额
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
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公司股本总额为 241,129,288 股,陆企亭、徐洪珊、储文斌分别持有上市公
司 37,518,011 股股份、26,991,450 股股份、12,591,45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分别为 15.56%、11.19%、5.22%,其中,陆企亭陆企亭、徐洪珊、储文
斌分别有 32,244,200 股、25,897,898 股、12,472,100 股为质押状态,质押股份占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的比例 13.37%、10.74%、5.17%。
    标的股份过户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
份解除质押手续。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唐山金控孵化于2018年11月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唐山金控孵化转让其持有康达新材
62,7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约占康达新材总股本的26%。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生效时间与签署双方
    签订时间:2018 年 11 月 4 日;
    生效时间:签署日生效,即 2018 年 11 月 4 日;
    签署双方:转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
               受让方:唐山金控孵化。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变动情况
    陆企亭、徐洪珊、储文斌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2,7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
份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6%,其中陆企亭、徐洪珊、
储文斌拟转让标的股份分别为 30,510,395 股、21,949,987 股、10,239,618 股。
    (三)转让价格
    本次交易最终确定的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13.7元(人民币,下同)。最
终确定的交易价格须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四)付款安排
    1、根据《框架协议书》约定,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受让方已向以受让方
名义开立并经交易双方确认的共管账户(下称“共管账户”)汇入股份转让预付款
15,000 万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
    2、自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交割日”)起的 3 个交易
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75%,即 644,242,500 元(大写:
陆亿肆仟肆佰贰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前述 75%股份转
让价款应当先由交易双方共同将共管账户中的股份转让预付款解付至转让方指
定账户,不足部分由受让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协议约定的组织架构及人员调整完成且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转让方就
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所有税款的全部完税证明(包含所有转让
方及本次股份转让全部价款的完税证明)后 3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
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15%,即 128,848,500 元(大写:壹亿贰仟捌佰捌拾肆
万捌仟伍佰元整)。

                                     9
    4、剩余 10%股份转让价款即 85,899,000 元(大写:捌仟伍佰捌拾玖万玖仟
元整)应作为转让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对赌承诺补偿义务以及其陈述、保证与承诺
的履约保证金,如转让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或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受让方
应于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并经受让方确认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履约保证金(股份转让价款
尾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鉴于转让方持有的部分标的股份已设定质押为转让方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为了避免标的股份可能存在的平仓风险,交易双方同意:
    (1)本协议生效且交易双方与转让方所质押标的股份的质权人(下称“质权
人”)就解除标的股份质押以及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股份再质押给受让方等事宜
达成一致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借款(当事人应另行签署借款协议等法律文件),
该借款仅限转让方用于偿还其所质押的标的股份所担保的到期债务,且其持有的
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后,应立即质押给受让方;借款的提供方式仅限由受让方直接
支付至质权人指定的还款账户,受让方将借款支付至质权人指定的还款账户即视
为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提供该笔借款;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借款的,应当优先以共
管账户中的股份转让预付款支付,转让方应当予以配合。具体安排如下:
     ①本协议签订且与质权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后,按前款
之约定由受让方为转让方提供借款,偿还转让方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标的
股份 1,600 万股质押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原质押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后立即质押
给受让方。
     ②2018 年 11 月 7 日前在与质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后,按前款之约定由受让方为转让方提供借款,偿还
转让方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标的股份 717.23 万股质押的借款本金及
其利息,原质押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后立即质押给受让方;偿还转让方在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标的股份 529.98 万股质押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原质押标的股
份解除质押后立即质押给受让方。
     ③转让方利用受让方提供的上述借款解除质押的每一批标的股份,均应于
该批股份解除质押的次日(如因办理质押登记机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完成的,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全部质押给受让方,作为对转让方向受让方借款的担保。

                                   10
     (2)为了避免转让方已设定质押的标的股份的平仓风险,确保本协议项下
交易目的之实现,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交易双方确认受让方应在交易双方指定
的共管账户中预留 5,000 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资金(“预留款”)。如果出现
已质押标的股份的平仓风险,受让方有权选择以下任意方式以使该等已质押标的
股份不被强制平仓:
     ①在与质权人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借款(当事人应另
行签署借款协议等法律文件),用于转让方向需补仓的质权人追加必要的保证金;
受让方将借款直接支付到需补仓的质权人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提
供该笔借款;受让方选择借款方式的,借款应优先以共管账户中的预留款支付,
转让方应当予以配合。
     ②在与质权人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受让方配合转让方将转让方按前款约定
质押给受让方的标的股票解除质押,用于转让方向质权人进行必要的补仓,转让
方应在受让方配合解除质押后立即(不得晚于受让方配合转让方解除质押之日的
次日)将该部分标的股票补充质押给质权人。
    (3)前款所述借款的借款期间均自受让方将借款支付至质权人指定账户之
日起,至该借款按本协议约定冲抵股份转让价款之日或转让方将借款足额清偿给
受让方之日止。借款期间,转让方对受让方的借款利息应按 8%的年利率,按日
(每年按 365 日)计息。
    (4)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借款的,本协议项下的各期股份转让价款均应先
以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金额冲抵,自相应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冲抵股份转让款之日起,对应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视为清偿,从应偿还总金额中予
以扣除;已发生的借款本息不足以抵扣受让方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部分,由受
让方按本协议前款约定支付给转让方。

    (五)业绩承诺

    1、转让方承诺,在受让方不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受让方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及根据本协议安排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行使职权
的不视为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上市公司在现有经营方针、计划、模式及经
营团队的基础上继续经营,上市公司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
诺期”)经审计的净利润(指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1
的净利润,本协议所述“净利润”如无特别约定,均为相同口径)分别不低于 1 亿
元和 1.4 亿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2、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
数但已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 85%的,则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可无需进行补偿;如上
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 85%的,
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1)现金补偿金额为: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当年实现净利润
数
     (2)受让方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以书面方式通知转让方履行业绩
补偿义务,转让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30 日内完成业绩补偿事项。
     (3)如转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内足额履行现金补偿义务的,受让方有
权代为向上市公司补偿,并将补偿金额直接从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股份转
让价款尾款)中扣除。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转让方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义务止的期间内,
除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及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外,转让方不得将其所持
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减持至 1,400 万股以下。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转让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受让方及/或上市公司造成
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
利益损失及受损失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
证费、保全费、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赔偿责任,其中违约金为 3,000 万元,
如果损失超过 3,000 万元的,转让方还应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

     2、除因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或拖延办理过户
登记手续)外,若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包
括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受让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每迟延一
日,转让方应按未过户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迟
延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3,000 万元。
                                     12
    3、若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借款或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股份转
让款迟延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
违约金 3,000 万元;借款迟延超过 3 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本次
交易相关的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框架协议》),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
金 3,000 万元。如受让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
证、承诺、责任,给转让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超过 3,000 万元的,受让方还应
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
    4、本次股份转让尚须报国防科工局审核批准及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
若因未获前述主管部门、交易所审核通过导致股份转让先决条件未能成就或本次
转让无法实施的,本协议及《框架协议》自动解除,不视为交易双方违约,彼此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转让方应于接到受让方通知当日内(如因银行原因导致当
日内无法办理完成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配合受让方解除账户共管并将共管
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解付至受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应于收到受让方通知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向受让方清偿借款本息(如有)。
    5、如发生需解除账户共管、返还资金的情形,但转让方拒绝协助的,除按
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向受让方每日支付共管银行账户资金余额
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发生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清偿借款本息情形,但转让方未
按受让方通知的期限内按时足额清偿的,则转让方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
还应当向受让方每日支付逾期偿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交易双方承诺,若因一方过错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解除的,则在该事
实发生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000 万元,如违
约金无法弥补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
及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
费、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违约方还应补足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五、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的批准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提交国防科工局履行本次交易
涉及的军工事项审查程序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13
    六、其他权益变动披露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2、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调
查和了解的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
图等进行了合理的尽职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
的受让方唐山金控孵化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
券法》和《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本次股权转让本次收购后,则陆企亭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唐山金控孵化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唐山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行为。




                                15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
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16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陆企亭         徐洪珊          储文斌




                                                 2018 年 11 月 5 日




                                 17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唐山金控孵化签署的《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及联系方式
1、置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655号;
2、联系电话:021-68918998;
3、联系人:沈一涛、高梦影




                                    18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陆企亭      徐洪珊          储文斌




                                              2018 年 11 月 5 日




                                  19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市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康达新材                      股票代码                 0026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陆企亭、徐洪珊、储文斌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大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陆企亭                      37,518,011                 15.56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徐洪珊                      26,991,450                 11.19

                         储文斌                      12,591,450                  5.22




                                            2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姓名      变动股数(股)   变动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陆企亭        -30,510,395    -12.65%     7,007,616     2.91%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徐洪珊        -21,949,987    -9.10%      5,041,463     2.09%

                        储文斌        -10,239,618    -4.24%      2,351,832     0.9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
                      是□         否
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否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否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否□
需取得批准
                             本次交易已取得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本次交易涉及的军工事项尚需经国防科工局履行审查程序以及深
是否已得到批准
                      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1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陆企亭       徐洪珊          储文斌




                                               2018 年 11 月 5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