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9-065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409,9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387%; 2、本次限售股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 一、本次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 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盛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472 号),公司已就核准情况于 2018 年 3 月 17 日发布了《关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 公告》。根据上述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公司向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 于 2018 年 4 月 9 日更名为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必控科技”)原 股东盛杰等 32 名交易对方合计发行 10,332,187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时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33,813,400 元。 2018 年 4 月 1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份登 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办理完成了本次发行的 10,332,187 股股份。2018 年 4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见本公告“二、(四)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申请日,公司最新总股本为 252,492,921 股,公司有限 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3,981,932 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比例为 9.50%。 二、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必控科技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盛杰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在为必控科技及其子公司服务期间,本人及所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康达新材、必控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若发 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所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 与康达新材、必控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 协议,履行法定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 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康达新材及康达新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 为。 2、本人及所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杜绝非法占用康达新材、 必控科技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康达新材、必控科技向本 人及所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人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 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康达新 材、必控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康达新材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盛杰先生及交易对方中的关键人员签署了《关于竞业限制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 容如下: “1、未经必控科技同意,本人在必控科技及其子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必控科技、必控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 利益冲突之业务或与必控科技、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 企业,亦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必控科技、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及 其下属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之业务或与必控科技、必控科技控股股 东及其下属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业务,无论是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 2、未经必控科技事前书面同意,在为必控科技及其子公司服务期间,本人不 在与必控科技、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 益冲突的其他公司、企业、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显名或隐名股 东、显名或隐名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及为与 必控科技、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益冲 突的其他公司、企业、单位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服务。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必控科技离职,本人自离职之日起后 2 年内(以下简称 “竞业限制期”,即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 2 年后的次日止) 都不得到与必控科技、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有竞争或利益冲突关系的 单位就职,包括但不限于,显名或隐名股东、显名或隐名合伙人、董事、监事、 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亦不得为该等单位提供(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 有偿或无偿的服务。必控科技所确定的竞业限制的竞争对手为在中国境内所有从 事滤波器及滤波组件、电源滤波模块、电磁兼容与测试系统及解决方案、电源模 块、电源组件相关业务的公司、组织及个人,且不限于上述公司、组织及个人及 其股东投资的或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组织或个人,所谓关联关系的公司、 组织或个人包括通过劳务派遣、咨询、承包、顾问、指导等方式为上述公司提供 服务或合作的公司、组织或个人。 4、在竞业限制期内,本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必控科技、 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之业务或与必控科 技、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企业,亦不得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必控科技、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竞 争或利益冲突之业务或与必控科技、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商业秘密有 关的产品的业务,无论是自营、为他人经营、与他人合作经营。 5、本人在为必控科技及其子公司服务期间及竞业限制期内,本人不得劝说、 利诱必控科技或其子公司其它员工从必控科技或其子公司离职到其它公司任职, 不得抢夺必控科技、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 职。否则应赔偿由此为必控科技、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全部经 济损失,并承担其它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三)业绩及补偿承诺 根据本公司与必控科技业绩补偿义务人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必控科技业绩补偿义务人就业绩及补偿承诺如下: 1、业绩承诺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必控科技业绩补偿义务人承 诺必控科技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承诺净利润 2,600.00 3,400.00 4,600.00 必控科技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必控科技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三个会计 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之和不低于 10,600 万元。 2、补偿安排 (1)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业绩承诺期内,康达新材进行年度审计时,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当年度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 审核,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简称“《专项审核意见》”)。 必控科技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 核意见确定。 (2)利润补偿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如必控科技业绩 承诺期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但达到累计承诺净 利润的 90%(含 90%)(即达到 9,540 万元),则业绩补偿义务人无需对上市公司进 行补偿。 根据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如标的公司在业 绩承诺期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90%(不含 90%)即 未达到 9,540 万元),在业绩承诺期满时,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补 偿义务比例各自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在各自补偿金额内,补偿方式优先为股份 补偿,若在本次交易中业绩补偿义务人各自认购的股份不足补偿的,则补偿义务 人各方不足部分由各方以现金补偿;业绩补偿义务人各方补偿额以业绩补偿义务 人各自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现金对价扣除业绩补偿义务人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应 承担的税金后的金额为限(即业绩补偿义务人各方补偿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各自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现金对价-业绩补偿义务人各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本次交 易中应承担的税金)。 ①股份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满时,必控科技业绩补偿义务人如需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 司有权在业绩承诺期满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之日起 60 日内以 1 元的总价格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以进行补偿,承诺期 满时需补偿的股份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累计承诺净利润-累计实际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 必控科技 68.1546%股份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股份补偿数量应调整 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若上市公司在业 绩补偿期内分配现金股利的,该等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应补偿股份数量。 各方确认,业绩补偿义务人各自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认 购的康达新材股份的数量,业绩补偿义务人补偿股份数量总量不超过其在本次交 易中认购的康达新材股份的总量。 ②现金补偿 若业绩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数不足补偿,则不足部分由业绩 补偿义务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补偿,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在业绩承诺期满年 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之日起 60 日内将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现金 支付至上市公司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应补偿的现金数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应补偿的现金数=(累计承诺净利润-累计实际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必 控科技 68.1546%股份的交易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无论如何,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计不超过业绩补偿方各自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及现金对价总额扣除业绩补偿方在本次交易中应承担的税金后的金额。 3、实际完成情况 (1)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68.1546%股权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经审计的必控科技 2017 年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891.36 万元,2017 年度无需进 行业绩补偿。 (2)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68.1546%股权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经审计的必控科技 2018 年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248.50 万元。 必控科技 2017-2018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合计为 6,139.86 万元,两年累计完成业绩承诺比例为 102.33%,2018 年度无 需进行业绩补偿。 (四)股份锁定承诺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股份锁定要求以及上市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 排如下: 1、业绩补偿义务人 本次交易必控科技交易对方中的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 “1、如至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在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时,其持续持有必控科 技股份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康达新材股份,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发生《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份补 偿事宜,则应按该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本次交易完成后,因甲方送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同时,其所持上述股份在前述 限售期届满后按下列数量解锁: 可解锁股份数=尚未解锁股份数-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应当予以补偿的股 份数 2、至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在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时,其持续持有必控科技股 份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包含 12 个月)的,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康达新材股份, 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在满足前述法定锁定期要求的同时,其 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康达新材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分三期解锁,解锁时 间分别为康达新材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每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 个月内;如发生《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事宜,则应 按该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本次交易完成后,因甲方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 的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同时,其所持上述股份在前述限售期届满后 按下列数量解锁: (1)第一期可解锁股份数=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必控科 技 2017 年实际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 (2)第二期可解锁股份数=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必控科 技 2018 年实际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 (3)第三期可解锁股份数=剩余尚未解锁股份数-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应当予以补偿的股份数 上述公式中,必控科技 2017 年和 2018 年实际净利润将考虑股份支付加速行 权调整事项(必控科技因为本次交易而实施股份支付加速行权,使得原本应当于 2018 年确认的费用 641,250 元将于 2017 年进行确认。在计算上述公式时,计算 2017 年实际净利润时将扣除费用 641,250 元,计算 2018 年实际净利润时将加上费用 641,250 元)。 上述股份解除锁定时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调整的,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调整。” 2、非业绩补偿义务人 本次交易必控科技交易对方中的非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 “如至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在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时,其持续持有必控科技股 份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康达新材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至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在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时,其持续持有必 控科技股份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包含 12 个月)的,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康达 新材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因康达新材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本次交易必控科技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必控股份均超过 12 个月,其在本次交易 中取得的康达新材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即可。截至本公告日,上 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五)关键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控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盛杰先生及交易对方中的关键人员刘志远、李成惠、龙成国、李东、曾文钦、佟 子枫、范凯、韩炳刚、徐珮璟、刘国洪、陈霞、刘东、徐兵、刘家沛、袁永川、 刘道德签署了《关于竞业限制的承诺函》。 上述必控科技交易对方中的关键人员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业绩承诺期 内保持在必控科技的任职关系稳定;其在必控科技及其子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之 日起 2 年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聘或经营任何与康达新材、 必控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之公司及业务,不得从 事滤波器及滤波组件、电源滤波模块、电磁兼容与测试系统及解决方案、电源模 块、电源组件相关业务并严守康达新材、必控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商业秘密,在离 职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劝诱必控科技的雇员离职。前述人员应与必控科技签订竞业 限制协议。 上述必控科技交易对方中的关键人员中任何一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和保密义 务的约定,则其因违反上述承诺的所得归康达新材所有,违约方应自违约行为发 生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所得支付给康达新材。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各方其他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承诺 1、交易对方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 本次交易对方盛杰承诺: “(1)本人已经依法对必控科技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 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2)本人合法持有必控科技的股权,该股权不存在信托安排,不存在股份代 持,不代表其他方的利益。本人所持 1,500 万股必控科技股份为保障必控科技的正 常经营活动获得银行借款而提供反担保和担保处于质押状态,本人保证质押的 1,500 万股股份将在实施交割时予以解除。除上述质押情形外,本人持有的其他必 控科技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本人持有的必控科技股权亦不存 在被执法部门查封、司法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不存在任何正在 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人转让必控科技股权的诉讼、仲裁或纠纷;同时,本人保证 此种状况持续至该股权登记至康达新材名下。 (3)除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况外,在本人与必控科技签署的协议生效并执行完 毕之前,本人保证不就本人所持必控科技股权设置新的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 权利,保证必控科技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必控科技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 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必控科技 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行为。如确有需要,本人及必控科技须经康达新 材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本人保证必控科技或本人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人转让必 控科技股权的限制性条款。必控科技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 协议中不存在阻碍本人转让所持必控科技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本次交易对方刘志远、李成惠、龙成国、李东、曾文钦、曾健、佟子枫、盛 建强、张文琴、任红军、范凯、韩炳刚、姜华、徐珮璟、朱丽双、刘强、荣晨羽、 施常富、曹洋、刘国洪、陈霞、刘东、徐兵、刘家沛、韩宏川、侯彦伶、袁永川、 刘道德、赵健恺、杨润、雷雨承诺: “(1)本人已经依法对必控科技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 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2)本人合法持有必控科技的股权,该股权不存在信托安排,不存在股份代 持,不代表其他方的利益,且该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 在被执法部门查封、司法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不存在任何正在 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人转让必控科技股权的诉讼、仲裁或纠纷;同时,本人保证 此种状况持续至该股权登记至康达新材名下。 (3)除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况外,在本人与必控科技签署的协议生效并执行完 毕之前,本人保证不就本人所持必控科技股权设置新的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 权利,保证必控科技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必控科技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 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必控科技 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行为。如确有需要,本人及必控科技须经康达新 材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本人保证必控科技或本人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人转让必 控科技股权的限制性条款。必控科技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 协议中不存在阻碍本人转让所持必控科技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必控科技已完成股东变更,康达新材 持有必控科技 99.8995%股权。 2、交易对方关于合法合规的承诺 交易对方盛杰、刘志远、李成惠、龙成国、李东、曾文钦、曾健、佟子枫、 盛建强、张文琴、任红军、范凯、韩炳刚、姜华、徐珮璟、朱丽双、刘强、荣晨 羽、施常富、曹洋、刘国洪、陈霞、刘东、徐兵、刘家沛、韩宏川、侯彦伶、袁 永川、刘道德、赵健恺、杨润、雷雨承诺: “(1)本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固定居所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 公民,拥有与上市公司签署协议及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即本人不涉及因涉嫌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亦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对本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对本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3)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本人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 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的情况等。”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3、交易对方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交易对方盛杰、刘志远、李成惠、龙成国、李东、曾文钦、曾健、佟子枫、 盛建强、张文琴、任红军、范凯、韩炳刚、姜华、徐珮璟、朱丽双、刘强、荣晨 羽、施常富、曹洋、刘国洪、陈霞、刘东、徐兵、刘家沛、韩宏川、侯彦伶、袁 永川、刘道德、赵健恺、杨润、雷雨承诺: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 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 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如本人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本人将暂停转让在康达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法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数为 28 名。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409,9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387%。其中非业绩补偿义务人可解锁股份数为 1,011,2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05%;业绩补偿义务人第一期可解锁股份数为 2,485,878 股,第二期可解锁股 份数为 2,912,778 股,合计两期可解锁股份数为 5,398,6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82%。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非业绩补偿义务人 单位:股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 序号 持有限售股份数 可解锁股份数 称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曾健 225,362 225,362 0.0893 % 2 任红军 199,229 199,229 0.0789% 3 刘强 187,918 187,918 0.0744% 4 荣晨羽 129,162 129,162 0.0512 % 5 施常富 97,544 97,544 0.0386% 6 曹洋 93,922 93,922 0.0372% 7 韩宏川 31,048 31,048 0.0123 % 8 侯彦伶 18,111 18,111 0.0072% 9 赵健恺 12,936 12,936 0.0051% 10 杨润 10,867 10,867 0.0043% 11 雷雨 5,174 5,174 0.0020% 合计 1,011,273 1,011,273 0.4005% 2、业绩补偿义务人 根据本公告“二、(四)股份锁定承诺”部分的规定,具体解锁情况如下: (1)第一期可解锁股份数=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28,913,593.17-641,250)元/106,000,000 元】=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0.2667 (2)第二期可解锁股份数=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32,485,002.22+641,250)元/106,000,000 元】=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总数×0.3125 单位:股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 限售股份持 持有限售 第一期可解 第二期可解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份数占公司总股 有人名称 股份数 锁股份数 锁股份数 市流通股份数 本比例(%) 1 盛杰 5,850,142 1,560,232 1,828,169 3,388,401 1.3420% 2 刘志远 1,342,548 358,057 419,546 777,603 0.3080 % 3 李成惠 345,269 92,083 107,896 199,979 0.0792 % 4 龙成国 271,262 72,345 84,769 157,114 0.0622% 5 李东 233,486 62,270 72,964 135,234 0.0536% 6 曾文钦 314,977 84,004 98,430 182,434 0.0723% 7 佟子枫 214,029 57,081 66,884 123,965 0.0491% 8 范凯 166,628 44,439 52,071 96,510 0.0382 % 9 韩炳刚 161,971 43,197 50,615 93,812 0.0372 % 10 徐珮璟 155,657 41,513 48,642 90,155 0.0357 % 11 刘国洪 77,621 20,701 24,256 44,957 0.0178 % 12 陈霞 32,601 8,694 10,187 18,881 0.0075 % 13 刘东 43,985 11,730 13,745 25,475 0.0101% 14 徐兵 25,873 6,900 8,085 14,985 0.0059% 15 刘家沛 37,517 10,005 11,724 21,729 0.0086% 16 袁永川 25,873 6,900 8,085 14,985 0.0059% 17 刘道德 21,475 5,727 6,710 12,437 0.0049 % 合计 9,320,914 2,485,878 2,912,778 5,398,656 2.1382% (注:本次计算业绩补偿义务人两期可解锁股份数时,均采用就低保留整数原则计算。)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 28 名股东均履行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中的限售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