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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新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09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9-128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52,492,921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1,200,211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51,292,710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19年9月20日刊登了《上海康达化工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0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年10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7日下午15:00至2019年10月8日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环南路958号万信酒店一楼万信

厅;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王建祥先生出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由副董事长姚其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86,129,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4.2744%。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86,107,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4.265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2,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8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植德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
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6,106,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26,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3%;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商务配套项目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6,106,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26,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3%;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涛、周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代表
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