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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新材:关于孙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2019-10-14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9-131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合同的履行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9年10月12日,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孙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力源兴达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力源”)与北京照明器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

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合同后续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照明器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010703;
    成立时间:1956年4月6日;
    注册资本:2783万人民币;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后半壁街56号9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王辛然;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自娱性演出;销售预包装食
品;零售卷烟;委托加工照明器材;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通讯
设备、食品添加剂、工艺品、珠宝首饰;专业承包;出租自有房屋;物业管理;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热力供应。(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该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出租方:北京照明器材公司
    承租方: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二)租赁标的
    租赁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中路12号院内第27号房,建筑面积
4,937.42平方米,上述租赁房屋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共计五年。

    2、租赁期满,承租方有意继续承租的,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前至少60日向
出租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出租方同意且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书面《房
屋租赁合同》。
    (四)租赁用途
    房屋租赁用途为办公、研发。

    (五)租金、费用
    综合租金单价2.85元/天/㎡(其中租金单价2.56元/天/㎡,物业费单价0.29元/
天/㎡),按照租赁标的物整体合计面积4,937.42平方米、全年365天计算:
    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该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为2.56元/天/㎡,每月
租金为:385,211.34元,每年租金为4,622,536.04元;物业费标准为0.29元/天/㎡,

每月物业费42,801.26元,每年物业费为513,615.12元。
    第一年综合年租金为5,136,151.16元;第二年综合年租金为5,290,235.69元;第
三年综合年租金为5,448,942.76元;第四年综合年租金为5,612,411.04元;第五年综
合年租金为5,780,783.37元。
    园区处于升级改造阶段,甲乙双方约定,此合同履行过程中改造完成后,综

合租金单价直接上调为3.5元/天/㎡,之后在上一年基础上综合租金每年递增3%。
    租赁期内发生的费用由北京力源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供暖
费和卫生费等。
    (六)租金支付
    1、承租方以3个月为一个支付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于每个支付期开始
前15日内,向出租方支付本支付期的租金。

    2、承租方应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第一个支付期的综合租金。
    (七)租赁保证金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100,000.00元人民币作为本
合同的租赁保证金。
    (八)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成立,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是根据北京力源自身发展及经营的实际需要,该租赁物业为北京力

源长期租赁的物业,出租方实力较强,租赁关系稳定。本次租金来源为北京力源
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的风险

    本次租赁合同的租赁时间较长,存在交易对手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
导致不能履约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