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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泉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4-10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5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6 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9 日上午 11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卢其栋先生主

持,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 3 名。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公司 2019 年第一

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其中(1)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王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监事候选人;

    (2)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邢士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监事候选人。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同意提名王宇先生、邢士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邢士波先生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因工作调整,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邢士波先生自辞任副总经理后至今,

未买卖公司股票。除此之外,以上监事候选人最近两年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

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需提交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如以上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将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

期三年。

    三、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宇先生:1985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曾任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建华建材(沧州)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办公室经理。

    王宇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

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王宇先生未

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查询最高人民

法院网站,王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邢士波先生:1981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

北京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工学博士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

工程师,高级防腐蚀工程师。曾任河北工程大学教师,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

院常务副院长。

    邢士波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无关

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邢士波先

生持有公司股份 2,800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查

询最高人民法院网站,邢士波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