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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江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30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收到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材料后,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
了仔细研究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和《关于

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文件的要求对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广晟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专项环保借款,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环保项目
建设及运营,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危废主业,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加快推进危废
项目建设,深化市场布局,保障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且
无需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借款条款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
进行,该交易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产生不
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对《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
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业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
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朱征夫                     曲久辉                     黄显荣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