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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江环保: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1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C0157号


致: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称
《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
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
                                    1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四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
的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
年9月10日(星期二)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9日下午15:00至
2019年9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谭侃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2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204,527,379股, 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611%。


    本所律师对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与截至2019年9月4日(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A股股东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予以认定。在上述H股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A股股东共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6,806,003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5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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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
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2名股东代
表、1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33,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32,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7%;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32,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7%;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332,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7%;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
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_________________              熊   洁 _________________




                                               李   鑫 _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