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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证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办法(2019年4月)2019-04-2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XBZQ WD7.2.3/3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

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
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

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

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证券经纪人及劳务派遣至

公司的其他人员等(以下统称为“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公司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及各营业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为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工作人

员廉洁从业规范要求的培训、教育及廉洁从业文化培育,在新员工入职、岗位

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
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廉洁从业风险事项及影响进行评价,对廉洁从业问题

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负责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公司管理体系,

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

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工作人员廉洁从业风险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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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部、合规管理部与稽核部负责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工作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

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计划财务部负责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公司在各

项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
法合规。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营业部负责将廉洁从业规定和要求落实在部门日常

工作及各项工作流程中,负责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
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部门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报告;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承揽、承做、销售、

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

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

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

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

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
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工作人员按照公司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

前款规定。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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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六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

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

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

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
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

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

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

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

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

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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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

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对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

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报
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各部门、分公司及营业部在发现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陕西证

监局报告:

    (一)公司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二)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

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工作人员发现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人力资源部抄送纪检监察部,出现第(一)

(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报公司审批后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照公司问责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和处

理,并按照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公司证券经纪人由运营

管理总部负责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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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录

一、相关流程

无



二、相关文件

1、《证券法》

2、《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三、相关记录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