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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配股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5-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配股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或“本机构”)作
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公司”或“发行人”) 2017 年
度向全体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期间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泰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保荐代表人             孙晓刚、林宏金
 联系电话               86-531-6888903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673

 注册资本               3,501,839,770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黄斌
 联系电话               86-29-87406171,86-29-87406359,86-29-
                        87406088*608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配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本次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3 月 29 日(R
                        日),配股缴款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30 日(R+1
                        日)至 2017 年 4 月 7 日(R+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4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配股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16 号核准。本次配股以股权
登记日 2017 年 3 月 29 日西部证券总股本 2,795,569,620 股为基数,每 10 股配售
2.6 股,可配售股份总额为 726,848,101 股,实际配股增加股份为 706,270,150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上市流
通。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五、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西
部证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配股资金到账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
的核查;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等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西部证券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西部证券能够积极配合尽职
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西部证券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内容有关的
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真实、合法、完
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部证券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
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西部证券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
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依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
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良好。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西部证券信息披露文件。持续督导期间,西部证券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符合相关
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截至 2018 年
底,西部证券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配股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晓刚               林宏金




法定代表人:

                李玮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