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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美大: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16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
                        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

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和《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
形,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锁定期已届满,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解
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按照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预
留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期解锁,共计10.2231万股,并办理相

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红英                      靳   明                     张律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