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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长生: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告2019-05-21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ST长生         公告编号:2019-028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纪律处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生)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事项未披露

    *ST 长生未按规定披露疫苗产品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关于疫苗

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未披露重要子公司被吉林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事项,未披露主要疫苗产品 GMP 证书失效和重新获得 GMP

证书的事项。

    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ST 长生在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对上述相关产



                                    - 1 -
品情况的描述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ST 长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ST 长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11.11.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2 条、第 11.11.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2 条的规定。

    *ST 长生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洺豪,董事、

副总经理张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长生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春志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深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长生副总经理蒋强华、刘景晔、张友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长生董事刘良文、王祥明,独立董事马东光、沈义、徐泓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 2 -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长生监事陈晓杰、张晓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事项

三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长生副总经理鞠长军、万里明,研发总监王群,行政总监赵志伟,销售总监

杨鸣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经

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副董事

长、副总经理张洺豪,董事、副总经理张晶,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春志,副总经理

张友奎、蒋强华、刘景晔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良文、王祥明,独立董事马东光、沈

义、徐泓,监事陈晓杰、张晓林,副总经理鞠长军、万里明,销售总监杨鸣雯、研

发总监王群、行政总监赵志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3 -
特此公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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