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生: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告2019-05-21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ST长生 公告编号:2019-028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纪律处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生)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事项未披露
*ST 长生未按规定披露疫苗产品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关于疫苗
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未披露重要子公司被吉林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事项,未披露主要疫苗产品 GMP 证书失效和重新获得 GMP
证书的事项。
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ST 长生在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对上述相关产
- 1 -
品情况的描述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ST 长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ST 长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11.11.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2 条、第 11.11.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2 条的规定。
*ST 长生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洺豪,董事、
副总经理张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长生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春志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深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长生副总经理蒋强华、刘景晔、张友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长生董事刘良文、王祥明,独立董事马东光、沈义、徐泓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 2 -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长生监事陈晓杰、张晓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事项
三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长生副总经理鞠长军、万里明,研发总监王群,行政总监赵志伟,销售总监
杨鸣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经
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副董事
长、副总经理张洺豪,董事、副总经理张晶,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春志,副总经理
张友奎、蒋强华、刘景晔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良文、王祥明,独立董事马东光、沈
义、徐泓,监事陈晓杰、张晓林,副总经理鞠长军、万里明,销售总监杨鸣雯、研
发总监王群、行政总监赵志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3 -
特此公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20 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