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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奋达科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12  

						奋达科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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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12月
11日召开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深圳市
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
会通知》”),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大
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
702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肖奋先生主持。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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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共计
739,839,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9.9754%。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17 年 12 月 6 日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股东相关证明,代理人均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
代表股份共计 469,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17%,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
证。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共计 740,308,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0.0071%。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85,7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0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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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大会通知》、《补
充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结
束后,公司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监票、计票,并由监事郭雪松先生当场公布最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文忠泽、肖
韵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届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文忠泽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40,308,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为:同意 1,185,7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2 选举肖韵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40,308,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为:同意 1,185,7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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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40,308,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为:同意 1,185,7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0,308,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为:同意 1,185,7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大会通知》公告的拟审
议提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奋达科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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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吴波


                                             经办律师:彭素球


                                             经办律师:郭芷菁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