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复核报告的核查意见2017-04-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复
核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爆破”、“上市公司”、“发行人”)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已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审核通过,申请文件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封卷,并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取得核
准批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宏大爆破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的独立财务顾问。
广发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出具的《广东宏大爆
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计
报告的复核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复核报告” )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
情况如下:
一、审计复核报告相关情况
立信作为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分别出具了上市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本次重组交易标的资产 2013 年、2014 年、
2015 年 1-7 月、2015 年度模拟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上市公司 2014 年、2015
年 1-7 月、2015 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上述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震(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
号 440100020055)、王建民(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 440100110013)、黄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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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 440100020092)、阮章宏(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
110002040071),上述四人均未参与立信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相关主管部
门采取监管措施的相关审计项目,未曾受到行业协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其持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合法有效。
经核查,因存在立信参与的其他上市公司审计项目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贵会
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立信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履行了
全面复核程序,并出具了审计复核报告。
二、立信执行的复核程序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复核报告,立信履行了下列复核程序:
1、签字注册会计师、部门负责合伙人组织现场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对需
复核重点审计程序首先进行严格复核,组织讨论形成复核计划和复核关注重点事
项。就审计人员是否具备独立性、重点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计工作底稿是
否能充分支持审计结论等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记录。
2、复核后,由签字合伙人、部门负责合伙人提交申请,由指定的审计风险
管理部复核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复核。
3、审计风险管理部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材料进行独立复核,形成复核结论
及复核报告。
三、审计复核报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复核报告意见结论,立信审计人员认为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审阅意见提供了基础,
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财务报表附注中
披露的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相对应期末的财务状况
及对应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综上所述,广发证券认为,立信对其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出具的审计报告履行了复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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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并出具了审计复核报告。立信出具的审计复核报告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
意见。
交易各方以此为基础确定的交易方案不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也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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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复核报告的核查
意见》之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熊文祥 朱煜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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