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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大爆破:2019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0-05-13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   址:中国 广州 天河区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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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NGPOUND LAW FIRM



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贵司”)委托,指派郭黎明律师、闫涛律师(下统称“本
所律师”)对贵司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本次股东大会及相关
文件作了核查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声明
      (一)本所律师作出本见证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所有提供给本
所律师的文件和信息均真实、完整和准确。所有足以影响本见证法律
意见书的文件和信息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不存在隐瞒、遗漏和误导
性陈述。
      (二)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进行核查和见证,不对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发表意见;贵司及贵司股
东应当对股东大会议案独立决策。
      (三)本所律师同意贵司将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8 日,贵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人员及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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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议案内
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 14:30 在贵司会议室按期召开,并按照会
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和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
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71,158,2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350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显示,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162,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473%。
      参会股东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1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7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
代表股份 3,162,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473%。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第五届董事会,为《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确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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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0 年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申请 2020 年度银行授信的议案》;
      8.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 《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上述提案的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8 日刊登在《证券时 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未提出临时议案的
情形。
      经查验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
表决票经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
向贵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贵司
合并统计了表决结果。
      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320,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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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77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320,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320,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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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4.00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320,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320,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6.00 关于公司 2020 年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645,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37%;反对 67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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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208%;
反对 67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7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7.00 关于公司申请 2020 年度银行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179,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5%;反对 1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633%;
反对 1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8.00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504,1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2%;反对 8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841%;
反对 8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61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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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9.00 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320,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7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见证表决过程和核验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总体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 纲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天盈广场东塔 45 楼(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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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郭黎明


                                                                闫 涛



                                                                      202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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