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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猛狮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7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4 月 19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4 月 18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16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324 线国道广益路 33 号猛狮国际

广场写字楼 16 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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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213,190,43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74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所持

股份数 178,861,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24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 5 人,所持股份数 34,329,0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0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

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175,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3,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95%;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及其核心管理团队代表

人屠方魁签署<企业经营责任制协议书>的议案》。

       关联股东屠方魁、陈爱素、深圳市力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金穗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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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 46,995,725 股公司股份,上述股东对本提案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 213,190,33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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