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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猛狮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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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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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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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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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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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
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324 线国道广益路 33 号猛狮国际广场写字楼 16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乐伍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额 213,190,43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749%(按四舍
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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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78,861,3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244%。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4,329,05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6.05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48,5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31,38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5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全体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
票由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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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四)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六)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
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反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175,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
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3,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95.6395%;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360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与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及其核心管理团队代表人
屠方魁签署<企业经营责任制协议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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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13,190,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
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99.971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8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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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喻永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