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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重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2-24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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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8)金匮律意字第 003 号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无锡华东重型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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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
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
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参
会人员、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23 日下午 14 时在无锡市高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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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508 号华发传感大厦 B 座 24 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翁耀根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2 月 22 日—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2 月 22 日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15:00 的
任意时间。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
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 位,均为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 388,386,667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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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总额的 38.54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 388,366,6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8.54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共 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
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386,6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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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提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386,6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386,6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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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
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本次股东
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
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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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秦党亲                            秦党亲




                                  承办律师:
                                  袁红兵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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