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6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
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实
事求是地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报告期内,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其他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没有以前期间发
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上述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9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
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孙新卫:
吴梅生:
辛小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