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金河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子公司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 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业务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本次 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 回避,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 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为关联交 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议案。 独立董事: 汪 明 马元驹 郭晓川 2018 年 11 月 5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