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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智能: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7-08-23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 号)
以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广宁、吴粒、哈刚
                                                        201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