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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23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7-025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财会[2017]13 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
    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公司须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前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二、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处理依据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
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
[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执行;其他会计处理
依据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处理依据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新增会计政策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在利润表中的“营
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
    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除上述事项外,
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
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
起施行该新准则,该新准则的施行未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也不会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也无需
进行追溯调整。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
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科目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的变更。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