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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智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15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9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
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
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2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23)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2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26)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
快报内容;
    (三)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四)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应由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签字确认,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同时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可以由该内幕信息知
情人代为签字确认,并通知相关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会议纪要》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订《保密协议》(附件 3),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
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人范
围控制至最小范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不
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
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
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职务,呈报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监管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罚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
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有关机构,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4 日
附件一: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注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员姓名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注3       注4         注5                              注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
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
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
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
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
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
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
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