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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4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9--038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修订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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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5、其他说明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公司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公司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
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
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
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
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
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可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
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
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
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规定,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
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
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公司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 2019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
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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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和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
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 2 日修订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
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
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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