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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康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18-09-07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 号建外SOHO-A 座31 层、32 层
邮编:100022   电话: (8610)58698899   传真:(8610)58699666




               二○一八年九月
                                           睿康股份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中银股字【2018】第 0276 号

致: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受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睿
康股份”)委托,指派陈三营律师、闫鹏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
票制度实施细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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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睿康文远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8-096)。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信息如下:(一)召开会议
基本情况: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二)会议审议事项;(三)提案编码;
(四)登记方法;(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六)其他事项等内容,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查验,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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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 2018 年 9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
百大厦 6602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夏建军先生主持。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6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5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6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实
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8 月 31 日(星期
五)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34,379,863.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0.4863%,其中,中小股东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0 股。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7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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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47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40%。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37,855,463.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0.9703%。
    3、出度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董事侯选人、监事会成员、监事侯选人、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没有新
增议案。
    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
据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7,849,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7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418%;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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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7,849,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7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418%;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李明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李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34,379,8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2%。


    李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非独立董事李鸿伟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李鸿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34,379,8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2%。


    李鸿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非独立董事沈建朋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沈建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34,379,8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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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建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监事徐超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徐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同意
434,379,8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2%。


    徐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监事罗浩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罗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同意
434,379,8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2%。


    罗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宣布表决结果,各项
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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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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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刘广斌                                       陈三营




                                                   闫鹏和




                                              2018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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