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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洋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0-25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7-125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接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394 号
《关于核准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新余火星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6,000 万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9,521,712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18.19 元,共计募集货
币资金人民币 536,999,941.2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3,030,000.00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 523,969,941.28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 13,000,000.00 元和财务顾
问费用 2,00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21,999,941.28 元。以上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出具大信
验字[2017]第 29-00006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与北
京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
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520
4010 0100 263318,截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甲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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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标的方信息化升级项目
及移动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甲方一和丙方。甲
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
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于洁泉、周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
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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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五条约定履行监管职责即视为已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
监管义务,乙方对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事项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