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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洋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5-18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7)第596-3号




致: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律师、李峰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所律师已证实书面材
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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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
                        法律意见书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
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案。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广
西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孙忠义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2018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5月1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15:00至2018年5月17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均为截至2018年5月14日下午收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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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00,512,71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43.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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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依据
                         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
132,46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57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与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
如下:
    议案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0,640,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7%;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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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97.675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3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议案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0,640,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99.9957%;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675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3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00,640,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7%;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675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3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0,640,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7%;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所持股份的97.675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法律意见书
的2.3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5:《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同意100,640,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7%;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675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3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关于董事、监事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100,640,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7%;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675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3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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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同意100,640,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7%;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所持股份的97.675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法律意见书
的2.3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综上,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获
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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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负责人: 黄炼:                           经办律师(签字)
                         法律意见书
                                             岳秋莎:____________


                                             李    峰:_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