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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洋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0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决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现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
款作如下修改: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励;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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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购其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所必需。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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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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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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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工。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决算方案;                            方案;
4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亏损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
    司形式的方案;                        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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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财务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市场总监
     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技术总监、销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售总监、市场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此次修订尚需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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