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 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银行的关联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方银行新网银行开展存款业务,参照新网银行对其他客 户同期业务利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构成公司业务对关联方的依赖,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银行方购买公司的商 品、购物卡及进行业务推广,均按照市场定价原则,亦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我们 同意本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租赁关联方房屋 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构成公司 业务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逯东、曹麒麟、唐英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