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增加的公告2017-06-21
证券代码:002698 证券简称:博实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2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增加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增加不会引起公司管
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近日,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实股份”)
四位自然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与贾冬梅、
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
议》,一致行动人增加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六人,
即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
锋、王昊成十人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变更前相关情况
2010年8月,在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时,为提
高对公司的控制力,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六人于
2010年8月19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保持对公司
的共同控制关系。
2016年8月22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签订《关
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谭建勋、李振忠退出一致行动人,邓喜军、张
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邓喜军 68,870,908 10.10%
张玉春 61,707,238 9.05%
1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王永洁 58,140,019 8.53%
王春钢 48,396,031 7.10%
合计 237,114,196 34.78%
注:上表比例数值保留2位小数,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
尾数不符。
二、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变更情况
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六人分别为公司控股股
东、一致行动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截止本公
告披露日,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六人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21,331,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为维持公司未来控制权的稳定性,
上述十人经协商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一
致行动人增加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六人,即邓喜
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
昊成十人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十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备注
邓喜军 68,870,908 10.10%
张玉春 61,707,238 9.05%
王永洁 58,140,019 8.53%
王春钢 48,396,031 7.10%
蔡志宏 8,978,000 1.32% 王永洁之子
贾冬梅 5,887,032 0.86% 邓喜军配偶
刘美霞 3,850,000 0.56% 张玉春配偶
邓明承 1,616,800 0.24% 邓喜军之子
成志锋 500,000 0.07% 王春钢配偶
王昊成 500,000 0.07% 王春钢之子
合计 258,446,028 37.91%
注:上表比例数值保留2位小数,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
尾数不符。
三、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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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
成志锋、王昊成十人以协议方式变更一致行动关系,为协议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投资”)持有公司24.11%的股份。此次《一致行动
协议》变更后,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
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十人合计持有公司37.91%的股份,超过哈工大投资,十
人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3、此次《一致行动协议》变更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一
致行动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增加之法律意见书》认为,2017年6月20日签订之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是相关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10名自然人之间的一致行
动关系自2017年6月20日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之日起成立;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后,邓喜军等10名自然人为博实股份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订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现有的公司控制结构,降低股权分散可
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五、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
2、《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一致
行动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增加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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