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博实股份 股票代码: 0026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 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 通讯地址: 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股份变动性质: 共同实际控制人变更《一致行动协议》,共同 控制人增加 签署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 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哈尔滨 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 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 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原因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1 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本报告书 指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博实股份 指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与贾冬梅、邓明承、刘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 2017 年 6 月 20 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与 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签订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贾冬梅、邓明承、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加入一致行动人,邓喜 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 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十人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相关 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永久境外 姓名 姓别 年龄 国籍 通讯地址 居留权 邓喜军 男 51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张玉春 男 52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王永洁 女 83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王春钢 男 54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贾冬梅 女 50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邓明承 男 25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刘美霞 女 53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蔡志宏 男 48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成志锋 女 54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王昊成 男 28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及变更情况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六人于 2010 年 8 月 19 日签 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谭建勋、李振忠退出一致行动 人,由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 制。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的关系密切家庭成 员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331,8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3%,为提高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维持公司未来 控制权的稳定性, 2017 年 6 月 20 日,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与贾冬梅、 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十人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 议》。变更《一致行动协议》各方主体四人为十人,即将原合同主体邓喜军、张玉春、 王永洁、王春钢四名自然人,变更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 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十名自然人;自本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 4 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成为《一致行动协议》的合同主 体,享有《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权利,并且承担《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 《一致行动协议》的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2017 年 6 月 20 日《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签署后,贾冬梅、邓明承、 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加入一致行动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 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十人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关系。 上述十人家庭成员关系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成员间的关系 邓喜军 贾冬梅配偶、邓明承之父 张玉春 刘美霞配偶 王永洁 蔡志宏之母 王春钢 成志锋配偶、王昊成之父 蔡志宏 王永洁之子 贾冬梅 邓喜军配偶 刘美霞 张玉春配偶 邓明承 邓喜军之子 成志锋 王春钢配偶 王昊成 王春钢之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合计持有哈尔滨 工业大学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7.40%的股权。 邓 王 其 张 喜 春 他 玉 军 钢 股 春 东 52.60% 21.00% 17.00% 9.40% 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5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博实股份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张玉春、王春钢合计持有哈尔 滨工大博实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0.25%的股权,其中张玉春、王春钢合计持有哈 尔滨工大博实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25%的股权。 博 王 其 实 张 春 他 股 玉 钢 股 份 春 东 59.75% 30.00% 9.25% 1.00% 哈尔滨工大博实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7800 万元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博实股份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永洁、蔡志宏合计持有北京 智达方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王 蔡 永 志 洁 宏 99.00% 1.00% 北京智达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情况。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原因 本次一致行动人增加可提高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有利于保持博实股 份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稳定。 2017 年 6 月 20 日《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签署前,邓喜军、张玉春、 王永洁、王春钢四人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 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六人分别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关系密切家庭 成员,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曾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部分股份给其关 系密切家庭成员(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截止本报 告签署日,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331,8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3%。 鉴于以上情况,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 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近日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一致同意贾 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加入一致行动人。变更后一致行动 人由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名自然人变更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 王春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十名自然人,十人保持 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三人自2003年8月起一直 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公司的核心管理层职务,王永洁 的配偶蔡鹤皋院士系行业学术权威并一直协助公司制定研发计划及战略规划,截止本 公告签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哈工大投资”)持有公司总股本的24.11%,上述十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8,446,0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1%,持股比例超过哈工大投资13.80%。上述十人形成一致行 动关系后共同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在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转让 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 7 况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届时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为《一致行动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增加,不涉及股权交易。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于2010年8月19日签订《一 致行动协议》,保持对公司共同控制关系。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于2016年8月22日签署《关 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 谭建勋、李振忠退出一致行动人,邓喜军、张玉春、 王永洁、王春钢四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四 人合计持股237,114,1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4.78%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 王昊成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贾冬梅、邓明 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加入一致行动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 王春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十人保持对公司的共同 控制关系,上述十人合计持有博实股份 258,446,0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9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2017年6月20日《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签署前邓喜军、张玉春、王 永洁、王春钢四位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情况: 永久境外 持有公司股 持有公司股 公司任职 姓名 国籍 居留权 权数量(股) 权比例 情况 邓喜军 中国 无 68,870,908 10.10% 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玉春 中国 无 61,707,238 9.05% 董事,副总经理 王永洁 中国 无 58,140,019 8.53% 董事蔡鹤皋之妻 王春钢 中国 无 48,396,031 7.10% 董事,副总经理 合计 237,114,196 34.78% 8 2017年6月20日《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签署后邓喜军、张玉春、王 永洁、王春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十位一致行动人 持有公司股权情况: 永久境外 持有公司股 持有公司股 公司任职 姓名 国籍 居留权 权数量(股) 权比例 情况 邓喜军 中国 无 68,870,908 10.10% 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玉春 中国 无 61,707,238 9.05% 董事,副总经理 王永洁 中国 无 58,140,019 8.53% 董事蔡鹤皋之妻 王春钢 中国 无 48,396,031 7.10% 董事,副总经理 蔡志宏 中国 无 8,978,000 1.32% 不在公司任职 贾冬梅 中国 无 5,887,032 0.86% 不在公司任职 刘美霞 中国 无 3,850,000 0.56% 不在公司任职 邓明承 中国 无 1,616,800 0.24% 不在公司任职 成志锋 中国 无 500,000 0.07% 不在公司任职 王昊成 中国 无 500,000 0.07% 不在公司任职 合计 258,446,028 37.91%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作为公司的董事(或董事配偶)、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 记录的情形。 三、权利限制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持股 质押数量占 姓名 持股数量(股) 质押数量(股) 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邓喜军 68,870,908 10.10% 65,903,895 9.67% 张玉春 61,707,238 9.05% 17,605,000 2.58% 王永洁 58,140,019 8.53% —— —— 王春钢 48,396,031 7.10% —— —— 蔡志宏 8,978,000 1.32% —— —— 贾冬梅 5,887,032 0.86% —— —— 刘美霞 3,850,000 0.56% —— —— 邓明承 1,616,800 0.24% —— —— 王昊成 500,000 0.07% —— —— 成志锋 500,000 0.07% —— —— 合计 258,446,028 37.91% 83,508,895 12.25%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东 交易 交易 交易均价 交易股数 交易股份占总 交易时间 名称 方向 方式 (元/股) (股) 股本比例 邓喜军 卖出 大宗交易 2017 年 1 月 17 日 13.25 -381,332 -0.0559% 贾冬梅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 年 1 月 17 日 13.25 381,332 0.0559% 邓喜军 卖出 大宗交易 2017 年 1 月 19 日 13.07 -3,900,000 -0.5721% 贾冬梅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 年 1 月 19 日 13.07 3,900,000 0.5721% 邓喜军 卖出 大宗交易 2017 年 1 月 20 日 13.01 -422,500 -0.0620% 贾冬梅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 年 1 月 20 日 13.01 422,500 0.0620% 王永洁 卖出 大宗交易 2017 年 2 月 8 日 13.73 -2,814,000 -0.4128% 蔡志宏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 年 2 月 8 日 13.73 2,814,000 0.4128% 王永洁 卖出 大宗交易 2017 年 2 月 9 日 13.73 -2,333,000 -0.3422% 蔡志宏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 年 2 月 9 日 13.73 2,333,000 0.3422% 王春钢 卖出 大宗交易 2017 年 5 月 15 日 11.07 -2,800,000 -0.4107% 贾冬梅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 年 5 月 15 日 11.07 1,183,200 0.1736% 邓明承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 年 5 月 15 日 11.07 1,616,800 0.2372% 王春钢 卖出 大宗交易 2017 年 6 月 19 日 10.87 -1,000,000 -0.1467% 王昊成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 年 6 月 19 日 10.87 500,000 0.0733% 成志锋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 年 6 月 19 日 10.87 500,000 0.0733% 张玉春 卖出 大宗交易 2017 年 6 月 19 日 10.87 -3,850,000 -0.5648% 刘美霞 买入 大宗交易 2017 年 6 月 19 日 10.87 3,850,000 0.5648% 合 计 0 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 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信息。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 10 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 王昊成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 志锋、王昊成身份证明文件; 二、《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 三、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 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增加之法律意见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 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 签署日期: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11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哈尔滨 股票简称 博实股份 股票代码 002698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合计持股为公司最大股东、非单 是 √ 否 □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最大股东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一致行动人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增加)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合计持有博实股份237,114,196股,占目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前公司总股本的34.78%;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邓明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合计持有博实股份258,446,028股,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91%。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志锋、王昊成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后, 贾冬梅、邓明承、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加入一致行动人,十人合计持有博实股份 数量及变动比例 258,446,02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7.91%,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 否 □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否 □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是 □ 否 √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贾冬梅、 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 日期:2017年6月20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