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5-19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博实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马雷、尹涵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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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
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8 年 4 月 21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网站上刊登了《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
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 点 30 分,
在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 9 号公司二楼 205 号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邓喜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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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29 名,所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4,142,18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1.0198%。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
证。
2.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90,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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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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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9.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对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
所载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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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
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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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负责人:
马 雷
律师:
马 雷
律师:
尹 涵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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