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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实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12月)2019-12-04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程序进行遴选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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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

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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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

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3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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