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9-12-04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哈
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审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核,对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于传福、陈博、孙志强的提名、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于传福、陈博、孙志强的个人履历等材
料,上述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工
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亦无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等尚未解除的情形,
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的聘任。
独立董事:齐荣坤、王 栋、李 文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