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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瑞金: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6]2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深证上[2016]682 号)(“《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奥瑞金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3.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监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4.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公告的《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8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奥瑞金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数为
845,744,5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09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为 367,169,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896%。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合计代表股
份数为 1,212,914,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988%。金杜认为,上
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
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 逐项审议《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规模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2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2 票面金额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3 发行方式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4 债券期限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5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6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7 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8 担保方式




                                    3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9 债券转让事宜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10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11 偿债保障措施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12 决议有效期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3. 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面向
       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提案》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4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康娅忱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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