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6]2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深证上[2016]682 号)(“《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奥瑞金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3.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监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4.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公告的《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8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奥瑞金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数为 845,744,5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09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为 367,169,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896%。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合计代表股 份数为 1,212,914,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988%。金杜认为,上 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 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 逐项审议《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规模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2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2 票面金额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3 发行方式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4 债券期限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5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6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7 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8 担保方式 3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09 债券转让事宜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10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11 偿债保障措施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2.12 决议有效期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3. 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面向 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提案》 同意 1,212,888,9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9%;反 对 25,1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4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康娅忱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