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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世宝: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2019-03-25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



    2016 年 12 月 13 日,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
或“保荐机构”)与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世宝”或“公司”)
就浙江世宝 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事宜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同时,双方就浙江世宝 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监管事宜分别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佛堂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玉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基于前述协议的约定,瑞信方正承
接了浙江世宝 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瑞信方正作为浙江世宝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要求,对浙江世宝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
查意见:

一、瑞信方正对浙江世宝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瑞信方正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董事会、监事
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管理层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资料,并
结合保荐代表人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沟通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浙江世宝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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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杭州世宝汽车方向
机有限公司、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吉林世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新世
宝电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世特瑞转向系统有
限公司和鄂尔多斯市世特瑞转向系统有限公司)共8家单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
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被评价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和事项: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风险管理、
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
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关联方交易、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本年度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风险
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结合《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开展了2018年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
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达到全面贯彻财政部、证监会、审计
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保公司各项
管理和业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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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标准设置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在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时,同时考虑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内部控制缺陷定义: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1)一般缺陷:是指除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
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3)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
控制目标。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一般缺陷:潜在影响或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3%。

   重要缺陷:潜在影响或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3%,
但小于5%。

   重大缺陷:潜在影响或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净利润的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一般缺陷:给公司带来轻微的财务损失;造成公司财务报告的轻微错报、漏
报;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在部分区域流传,给公司声誉带来轻微损害。

   重要缺陷: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损失;造成公司财务报告中等程度的错报、
漏报;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较广,在部分地区给公司声誉带来较大损害。

   重大缺陷: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
损失;造成公司财务报告重大错报、漏报;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范围极广,普
遍引起公众关注,给公司声誉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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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一般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B.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C.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D.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E.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F.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G.公司存在的其他缺陷。

(2)重要缺陷:

A.公司民主决策存在但不够完善;

B.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C.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D.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E.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F.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G.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重大缺陷:

A.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B.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C.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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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

   E.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F.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公司董事会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态和
风险水平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未来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三、瑞信方正对浙江世宝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对浙江世宝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后,瑞信方正认为:浙江世宝已经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健全了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浙江世宝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
评价在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瑞信方正对《浙
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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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留军            陈万里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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