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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赐材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8-12-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材料”或“公司”)2016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指定胡剑飞、杨肖璇担任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的期间为 2017 年 8
  月 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安信证券持续督导
  项目组人员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

      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笔录、口头证言、事实均由公司提供。公司已
  向本保荐机构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所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笔
  录、口头证言、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全部责任。

                                         被保荐公司简称: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剑飞                   联系电话:021-35082895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肖璇                   联系电话:021-35082321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胡剑飞、高宏宇、林剑骁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现场检查时间: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
                                                             是
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是
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
                                                              不适用
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
                                                              不适用
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是
(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
                                                         是
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
                                                         是
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是
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是
(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是
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
                                                         是
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
                                                         是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是
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
                                                         是
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
                                                       是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是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
                                                       是
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是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是
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是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
                                                                 不适用
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
                                                                 不适用
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
                                                       是
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
                                                       是
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
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   是
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
                                                       是
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是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是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否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
                                                     是
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
                                                                    不适用
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关于公司业绩(前三季度)大幅波动的说明
    天赐材料 2018 年前三季度扣非后净利润 2,113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92.25%。
    2018 年 1-9 月,受市场环境影响,锂电池电解液行业公司业绩整体出现下滑。
扣非后净利润指标方面:深圳新宙邦(300037)同比下降 1.50%,多氟多(002407)
同比下降 28.01%,江苏国泰(002091)同比下降 4.20%,杉杉股份(600884)同比
上升 3.15%,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天赐材料 2018 年前三季度扣非后净利润
下降 92.25%,下降幅度偏大,主要原因包括:1、2018 年以来,受国家新能源汽车
补贴政策调整和六氟磷酸锂产能扩张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电解液市场竞争加剧,电
解液产品行业价格下行,虽然天赐材料凭借自身良好的客户结构和产业链价值布局
优势,在电解液销售量获得了较高的增幅,但由于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导致毛利率
下降;2、天赐材料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积极延伸产业链,纳入 2018 年 1-9 月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增加,导致期间费用增加;3、2018 年 1-9 月,天赐材料项目投资等
增加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相应增加;4、天赐材料研发投入、人工、折旧摊销等费用
增加。
    目前,天赐材料作为全球排名前列的电解液供应商,市场份额逐年提升,行业
地位日趋巩固。第四季度以来,天赐材料电解液销售价格趋于稳定,且略有回升。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新能源行业能够稳定健康发展,天赐材料围绕主营业务
及行业,通过内生式构建及外延式投资布局的产业链价值优势也将在未来逐步体现。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剑飞)            (杨肖璇)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