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董事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提议,查阅了相关个人的资料并广泛征求意见,现 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经审阅韩恒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 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有关规定。 二、我们同意提名韩恒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审查意见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 意见的签署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签字): 容敏智 赵建青 徐金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