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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美传媒: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10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一致认为:

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后作出的决

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一致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审计。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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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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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代   旭:




   张陶勇:




   钟林卡:




                                                     201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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