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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04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
         内容的修订事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注销。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上述原因需要注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回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会报告工作;                                     工作;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条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一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八)公司可以依法回购股份。      第一百六十三   (八)公司可以依法回购股份。
                      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条
                  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可以回
                  购股份。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修订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