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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2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
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
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
表》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阅公司编
制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2018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18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计划将根据市场化原则进
行,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与关联方根据公允价格,公允的支付方式、公允
的交货条件等按次签订相应合同进行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不会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预计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和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
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出的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计划和薪酬方案,主要根据其职责分工、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业绩
来确定,该方案参照了公司当地企业和同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设定了一定幅度的激励空间,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和股东
做出更大贡献。我们认为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亮先生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和条件,公司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离职人员范亮先生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0,880 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并已得到了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10,880 股限制性股票。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修订)》的规定, 2018 年度公司没有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外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公司董事会认真对待担保事项,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马庆泉、陈磊、彭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