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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原股份: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2014-10-25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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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秦英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治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郭恭禹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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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减
总资产(元)                         3,894,612,915.93          3,234,543,056.34                     20.4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1,870,723,817.53          1,256,831,271.15                     48.84%
产(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同期增减                                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665,499,679.13                56.21%   1,743,732,537.32              48.4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83,157,848.25                15.82%       2,699,383.24             -98.17%
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81,404,639.23                16.02%       -7,927,521.01           -105.98%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                 --              129,492,722.03              18.50%
额(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5              2.94%                 0.01            -98.5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5              2.94%                 0.01            -98.5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69%              -1.98%               0.16%            -13.86%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73,347.61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
                                                                                   9,605,481.63
    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
                                                                                    369,906.84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
    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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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78,168.17
    合计                                                                    10,626,904.25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
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
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
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242,000,000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秦英林           境内自然人         48.80%   118,090,970     118,090,970
内乡县牧原实     境内非国有法
                                    17.40%    42,109,958      42,109,958
业有限公司       人
国际金融公司     境外法人            4.25%    10,273,585      10,273,585
全国社保基金
                 其他                3.25%     7,862,369               0
一一三组合
钱瑛             境内自然人          1.42%     3,432,079       3,432,079
银丰证券投资
                 其他                1.32%     3,200,000               0
基金
钱运鹏           境内自然人          1.31%     3,166,026       3,166,026
中国工商银行
-建信优化配
                 其他                1.17%     2,835,609               0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上投摩根成
                 其他                1.17%     2,822,836               0
长先锋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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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诺安价值增
               其他                0.82%       1,996,215              0
长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普通股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三组合                                       7,862,369 人民币普通股          7,862,369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3,2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3,200,000
中国工商银行-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35,609 人民币普通股          2,835,609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822,836 人民币普通股          2,822,836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1,996,215 人民币普通股          1,996,21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
                                                             1,663,813 人民币普通股          1,663,813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1,573,172 人民币普通股          1,573,172
金(LOF)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一组合                                       1,558,365 人民币普通股          1,558,365
中国建设银行-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381,597 人民币普通股          1,381,597
交通银行-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1,143,642 人民币普通股          1,143,642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无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
                                                   否
况说明(如有)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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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比期初增加61.40%,主要是2014年1月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收到
募集资金所致。
    (2)预付款项期末比期初增加107.68%,主要是本期预付土地出让金所致。
    (3)其他应收款期末比期初增加208.96%,主要是职工借款增加所致。
    (4)其他流动资产增加1615.43%,主要是本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致。
    (5)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比期初增加了68.17%,主要是本期对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
司增资所致。
    (6)在建工程期末比期初增加76.77%,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生产规模扩大,工程投入增
加所致。
    (7)工程物资期末数为0,主要原因是新增的在建项目一般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随着
原有在建项目的领用,工程物资库存逐渐减少。
    (8)应付票据期末比期初增加56.89%,主要是本期新增加应付票据融资所致。
    (9)预收款项期末比期初增加75.47%,主要是期末收到货款,生猪尚未销售所致。
    (10)应付职工薪酬期末比期初增加40.52%,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员工人数增加,
工资增加所致。
    (11)应交税费期末比期初增加419.10%,主要是计提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所致。
    (12)应付利息期末比期初增加92.07%,主要是计提利息未到付息期所致。
    (13)其他应付款期末比期初增加113.59%,主要是工程谈判保证金增加所致。
    (14)资本公积期末比期初增加634.55%,主要是公司上市发行新股资本溢价所致。
    (15)营业收入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8.41%,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
大,生猪出栏量大幅增长所致。
    (16)营业成本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72.26%,主要因为销售规模大幅度增长所致。
    (17)财务费用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52.40%,主要原因是借款利息增加所致。
    (18)资产减值损失本期比上年同期降低了99.00%,主要是本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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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投资收益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了36.41%,主要是对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的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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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
    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                                                                                 2013 年 12 截止 2017 年
                       秦英林、钱瑛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严格履行
        资时所作承诺                                                                                    月 04 日    1 月 28 日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2013 年 12 截止 2017 年
                         牧原实业     公司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不含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新增的                         严格履行
                                                                                                        月 16 日    1 月 28 日
                                      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 12 个月限售
                                      期限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国际金融公司减持牧原食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013 年 12 截止 2015 年
                         国际金融公司                                                                                            严格履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牧原食品股份总额的 50%。国际金融公司将按照 月 16 日       1 月 28 日
                                      当时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国际金
                                      融公司在减持牧原食品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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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诺,IFC 将自愿将所持牧原食品股份限售期
                   延长三个月。
    钱运鹏等 27 名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 2013 年 12 截止 2015 年
                                                                                                            严格履行
    自然人股东     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月 04 日    1 月 28 日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2)本
                 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董事、监事、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
                                                                                     2013 年 12 承诺履行完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严格履行
                                                                                      月 04 日    毕为止
    的承诺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若本人离职
                 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公司、控股股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东、实际控制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
    人秦英林/钱                                                                       2013 年 12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                   长期       严格履行
    瑛夫妇、公司                                                                       月 20 日
                   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
    全体董事及高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
    级管理人员
                   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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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公司及控股股
                  重大遗漏。(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东、实际控制                                                                   2013 年 12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长期         严格履行
     人秦英林/钱                                                                     月 20 日
                  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购回已转
     瑛夫妇
                  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及控股股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东、实际控制
                    重大遗漏。(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2013 年 12
     人、董事、监                                                                                      长期       严格履行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 月 20 日
     事、高级管理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人员
                  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共同承诺:将按照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秦英林、钱瑛夫妇和牧原实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
                  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牧
                  原食品股票。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共同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
                  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牧原食品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牧原
                  食品股份仍能保持秦英林、钱瑛夫妇对牧原食品的控股地位。减持股份的
                  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1、减持股份的条件。秦英林、钱瑛夫妇以
                  及牧原实业共同承诺:将按照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
     秦英林/钱瑛 秦英林、钱瑛夫妇和牧原实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
                                                                                     2013 年 12
     夫妇及牧原实 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牧原食品股票。在上述                     长期       严格履行
                                                                                      月 16 日
     业           限售条件解除后,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在限售期满后
                  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1,000 万股,在限售期
                  满后第二年减持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1,000 万股。秦英
                  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减持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股份的价格。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减
                  持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在牧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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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减持
                  股份的期限。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在减持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
                  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秦英林、钱瑛夫妇
                  以及牧原实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如下:(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
                  业将在牧原食品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牧原食品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持有的
                  牧原食品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
                  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处理。(4)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秦英林、钱瑛夫妇以及牧原实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
                  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 12 个月限售期限
                  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国际金融公司减持牧原食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首次
                                                                                     2013 年 12
     国际金融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牧原食品股份总额的 50%。国际金融公司将按照当时                    长期       严格履行
                                                                                      月 16 日
                  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 国际金融公
                  司在减持牧原食品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上述限售
                  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诺,IFC 将自愿将所持牧原食品股份限售期延长
                  三个月。
                  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1、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2013 年 12
     公司                                                                                             长期       严格履行
                  二十;2、每次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月 04 日
                  到 40%;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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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控股股东
     秦英林/钱瑛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牧原实业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2011 年 03
                                                                                                    长期       严格履行
     夫妇及牧原实 的承诺函》                                                       月 25 日
     业
     控股股东、实 公司若因“五险一金”的不规范情形而需要承担补缴、赔偿、处罚或承担
                                                                                   2014 年 01
     际控制人秦英 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秦英林先生、钱瑛女士将代为承担全部经                  长期       严格履行
                                                                                    月 09 日
     林/钱瑛夫妇 济责任,并放弃由此享有的向牧原食品追偿的权利。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013 年 12
     公司                                                                                           长期       严格履行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月 20 日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1、秦英林、钱瑛夫妇将依法履行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2、如果未履行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秦英林、钱瑛夫妇将在牧原食品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牧原食品的股
     公司控股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如果因未履行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东、实际控制 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牧原食品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秦 2013 年 12
                                                                                                    长期       严格履行
     人秦英林/钱 英林、钱瑛夫妇将向牧原食品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秦 月 20 日
     瑛夫妇       英林、钱瑛夫妇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秦英林、钱瑛夫妇持有的牧原食
                  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扣除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
                  股份)在秦英林、钱瑛夫妇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牧
                  原食品有权扣减秦英林、钱瑛夫妇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
                  责任。4、在秦英林、钱瑛夫妇作为牧原食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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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牧原食品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秦
                                   英林、钱瑛夫妇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
                                   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公司董事、高                                                                     2013 年 12
                                   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                  长期       严格履行
                      级管理人员                                                                        月 20 日
                                   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
                                   相关承诺事项。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
     所作承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
                          是
行
    未完成履行的具
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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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四、对 2014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67.09%     至                     -37.46%
 润变动幅度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10,000     至                       19,000
 润变动区间(万元)
 201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30,382.95
 润(万元)
                                     1、上述业绩区间的预计,是基于公司对 2014 年第 4 季度平均
                                     每头生猪可能的盈利水平区间的预计,以及根据公司生产计划
                                     对 2014 年第 4 季度生猪出栏量的预计。
                                     2、生猪市场价格的大幅下降或上升,将会导致公司盈利水平
                                     的大幅下降或上升,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未来生
                                     猪市场价格的大幅下滑以及疫病的发生、原材料价格的上涨
                                     等,仍然可能造成公司的业绩下滑。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注意投资风险。
                                     3、生猪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是整个生猪生产行业的系统风
                                     险,对任何一家生猪生产者来讲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控制的
                                     外部风险。
                                     4、生猪市场价格的不可控性给公司 2014 年 1-12 月份的经营
                                     业绩预计带来很大的困难,一旦有证据表明实际经营情况与上
                                     述业绩预计区间存在差异,公司将及时公告。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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