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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贵银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9-01-2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郴州市金贵银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金贵银业的专
项法律顾问,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对郴州市金
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872 号,以下简称“872
号《问询函》”)、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
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898 号,以下简称“898 号《问询函》”)
的相关事项予以核查,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金贵银业已向本所保证:金贵银业及其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
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
实、有效。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贵银业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证
                                      1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股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专项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启元对872号《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1:投资者举报事项是否属实,你公司是否已按相关规
定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借款是否偿还完毕、担
保责任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涉诉事项。

       回复:

       (一)关于举报事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公司2018年12月22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4,以下简称“《公告》”),2018年12月14日,有投资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举报公司为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地产”)
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2017年6月13日,金江地产向上海汐
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汐麟”)借款1.6亿元,双方签署了《借款
协议》(XYJK-2017021-01-JKHT)。由于金江地产全部股权及资产已经为金贵银
业的融资提供了担保,金江地产已无资产进行质押,上海汐麟要求金贵银业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才能放款。2017年6月13日,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在未履行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未就担保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的前提下
违规私自加盖公司公章,并在《保证合同》(XYJK-2017021-02-BZHT-01)上签
字。

    经本所查询公司发布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信息及
公司说明,截至公司收到872号《问询函》之日前,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亦未在巨潮网上披露过上述担保事项。
                                     2
       据此,本所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系公司控股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司
内部审议程序,违规使用公司公章所致,因此,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就该
担保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上述借款偿还情况、担保责任履行情况及涉诉事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查询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由于金江地产到期未能偿还上述借款,2018年10月17日,上海汐麟以保证合同纠
纷为案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2018年11月11日、13日,北京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公司发出案号为(2018)京03民初795号的《应诉通
知书》和《传票》。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尚未审结,上海汐麟与公司就
金贵银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争议。

    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借款尚未偿还完毕,涉诉案件尚未审
结,上海汐麟与公司就金贵银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争议。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已出具书面承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积极采取措施,
尽快解决纠纷,消除对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问询函》问题2:金江地产是否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及其一致
行动人存在关联关系,若存在关联关系,请说明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第13.3.1条和第13.3.2条所规定的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及主要原因。

       回复:

    (一)金江地产是否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关联
关系

    根据《公告》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www.gsxt.gov.cn/),金江地产成立于2002年3月25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000707398497Y,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持有金江地产
出资额1,840万元,占比92%。

       据此,本所认为,金江地产与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存在关联关系。


                                     3
       (二)若存在关联关系,请说明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
订)》第13.3.1条和第13.3.2条所规定的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及主要原因。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 形
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
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
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2条规定:“本规则第13.3.1条所述
“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
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
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
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8]2-253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公司公告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及
公司书面说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因上述事项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款的情
形。

       2、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材料、财务报表、银行账户清单及相关书面说明并经本
所核查,2018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初795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详见下表)。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为19,366,734.36元,占截至2018年9月30日总资产的

                                      4
0.21%,占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净资产的0.51%,占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
货币资金余额的1.55%,所占比例较小。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用于
日常收支结算的主要银行账户,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款的情
形。

       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情况:
序     被冻结                                                   账户余额        账户
                          账号                开户行名称
号     账户名称                                                   (元)        性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                     580757354027                             5,708,087.44    基本户
                                              司郴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      郴州市      1911021019050066619                          206,695.64     一般户
                                          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金贵银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3      股份有限    1911021019050066991                           5,470.26      募集户
                                          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                 43050170383609881588                         13,423,977.56   募集户
                                          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5                 437899991019999999960                         22,503.46      募集户
                                              司郴州分行

       3、公司董事会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司披露的公告,自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违规
签署《保证合同》之日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转,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至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至第十四次会议并
形成会议决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经营和资产收购等相关事项。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三)款的情
形。

       4、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
担保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公司《公告》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先
生擅自利用公司名义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为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4.23%。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四)款及第
                                          5
113.3.2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上述事项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和
第13.3.2条所规定的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问询函》问题3: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担保事项。

     根据《公告》及公司书面说明,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担保事项。




                       第二部分 启元对898号《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1:公告显示,由于金江地产未按期归还上海汐麟的借
款构成债务违约,上海汐麟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你公司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且你公司因该项诉讼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1,936.67万元。请
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上述诉讼事项发生时间、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时间,你公司是否存
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2)结合你公司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货币资金余额等因素详细分析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
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及其主要原因。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诉讼事项发生时间、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时间,你公司是否
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18年10月17日,上海汐麟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2018年11月11日、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分别向公司发出案号为(2018)京03民初795号的《应诉通知书》和《传
票》。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尚未审结。2018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初795号《民事裁定书》,经公司核实,下表所
列 银 行 账 户 冻 结 时 间 为 2018 年 11 月 21 日 , 公 司 被 冻 结 银 行 账 户 余 额 为
                                           6
19,366,734.36元。

     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情况:
序   被冻结                                                   账户余额        账户
                        账号                开户行名称
号   账户名称                                                   (元)        性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                   580757354027                             5,708,087.44    基本户
                                            司郴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                1911021019050066619                          206,695.64     一般户
     郴州市                             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金贵银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3                1911021019050066991                           5,470.26      募集户
     股份有限                           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               43050170383609881588                         13,423,977.56   募集户
                                        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5               437899991019999999960                         22,503.46      募集户
                                            司郴州分行

     上述被司法保全的银行账号金额占比较小,且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
公司用于日常收支结算的主要银行账户,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公司接到法院和银行通知后,因公司为对投资者负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必须核实诉讼原因和事实情况,因此立即组织工作组向实际控制人
及金江地产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和自查,因金江地产有关人员出差及人员工作变动,
工作组花费了较长的一段时间查证有关情况,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收到872号
《问询函》询问上述事宜,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发布公告,披露了相关事项的
详细情况。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就上述事项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二)结合你公司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货币资金余额等因素详细分
析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
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
形,及其主要原因。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2018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为19,366,734.36元,占截至2018年9月30日
总资产的0.21%,占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净资产的0.51%,占公司截至2018年
9月30日货币资金余额的1.55%,所占比例较小。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

                                        7
司用于日常收支结算的主要银行账户,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款规定
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系签字盖章页)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