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金贵银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9-01-26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9-00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

或“金贵银业”)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问询函【2018】第 898 号《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

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我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

有关人员,对问询函所询问题,公司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回复

内容公告如下:

     2018 年 12 月 22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

贵控股的金江地产曾向上海汐麟融资 1.6 亿元,而曹永贵在没有召开

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情况下违规私自加盖你公司公章就上述

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就以下事项

作出说明:

     1、公告显示,由于金江地产未按期归还上海汐麟的借款构成债

务违约,上海汐麟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你公司承担连带担

保 责 任 , 且 你 公 司 因 该 项 诉 讼 部 分 银 行 账 户 被 冻 结 , 冻 结金额


                                                                                1
1,936.67 万元。请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上述诉讼事项发生时间、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时间,你

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公司回复:

    1、经公司自查,诉讼事项发生时间:

  1)上海汐麟提起诉讼时间:2018 年 10 月 17 日,上海汐麟以保证

合同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2)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和《传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11 日、

11 月 13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公司发出案号为(2018)

京 03 民初 795 号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

    2、银行账户被冻结时间:

    经公司核实,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时间 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

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为 19,366,734.36 元。

     3、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公司接到法院和银行通知后,因公司管理层对上海汐麟担保事项

一无所知,为对投资者负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必

须核实诉讼原因和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此立即组织工作组向实际控制

人及金江地产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和自查,因金江地产有关人员出差及

人员工作变动,工作组花费了较长的一段时间查证有关情况,在此期

间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8】

第 872 号《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询问此事,

我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发布公告,披露了事项的来龙去脉。后


                                                              2
续,上海汐麟指出,当时公司召开董事会签订的时候有进行拍照和视

频等问题,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核实,此次董事会决议签字只有四

名董事在现场,独立董事并未到现场,且经核对字迹,两名独立董事

签字明显属于伪造。其中两名董事许军和张平西为公司控股股东曹永

贵的关联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召开审议关联担保等关联交易的

董事会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需要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

公告,因此公司认定此次董事会的过程和决议均是无效的。公司最终

认定此次违规担保为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在没有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等法定流程的情况下违规私自加盖了金贵银业公章,上海汐麟明知上

述担保未履行金贵银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程序,未公告,独立

董事没有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不符合公司法和金贵银业公司章程规

定,在未经金贵银业追认的情况下,仍然借款给金江地产,公司认定

担保无效,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最终需由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同时,被司法保全的银行账号金额占比较小,且上述被冻结的银

行账户不属于公司用于日常收支结算的主要银行账户,公司生产经营

正常。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上述诉讼事项未达到应披露事项标准。

    (2)结合你公司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货币资金余额等因

素详细分析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

结”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及其主要原因。请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3
    公司回复:《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

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

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

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

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为19,366,734.36元,占截至2018年9月

30日总资产的0.21%,占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净资产的0.51%,占

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货币资金余额的1.55%,所占比例较小。公司

在用银行账户131个(不含本年已注销的账户),公司被冻结的银行

账户共5个,占公司银行账户总数的3.82%,比例较低,且上述被冻结

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用于日常收支结算的主要银行账户,公司生产

经营正常。

    2019年1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初795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解除对上述被冻结的公司银行账号的司

法保全措施,公司被司法冻结的银行账号已经全部解除冻结。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款

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4
      2、结合你公司目前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可动用

货币资金余额、未来一年内即将到期债务情况等因素详细分析说明你

公司偿债能力,并分析说明你公司目前是否存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

      公司回复: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58.29%,

流动比率为 1.86,速动率为 0.78。

      截至 2018 年 9 月末公司短期债务、一年内需偿付的短期债务合

计 228,011.18 万元,债务结构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性         一年内到期 的
       项目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合计
                                 金融负债        非流动负债
2018 年第四季度              -              -        3,042.03   13,700.00     16,742.03
2019 年第一季度   40,313.53                 -      37,820.57    48,800.00    126,934.10
2019 年第二季度   38,200.00        5,000.00         11,328.03    7,700.00     57,228.03
2019 年第三季度              -              -      10,156.51    16,950.00     27,106.51
       合计       78,513.53        5,000.00        62,347.65    87,150.00    228,011.18

      截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受限资金余额与非受限资金余额

分别为 127,328.16 万元和 19,173.44 万元(其中受限货币资金全部为

保证金和因本次担保事项而被冻结的五个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总计为

685,000 万元,已使用银行授信总额为 509,677 万元,尚余额度 175,323

万元。

      从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可以看出,公司有较好

的偿债能力。

      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今年以来,由于宏观金融政策的变化,

市场存量资金趋紧,部分外地银行贷款到期后不再续贷。同时公司实

际控制人高比例股权质押,也对公司融资产生了不利影响。加之采购

                                                                                     5
原料增加预付账款、预收货款减少,公司在第三季度,现金及现金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出 现 较 大 负 增 长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为

-78,122.66 万元,其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00.79 万元)。

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暂时紧张。

     公司内部建立了资金集中管理体系。公司目前生产正常,有稳定

的营业收入和现金流,流动性资金紧张有所缓解。

     3、公告称,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结合曹永贵在未履行法

定程序下私自加盖你公司公章,详细分析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

合理性,你公司内部控制是否能够有效防范管理层舞弊。请会计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发现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侵

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侵占资产时应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现股份偿还。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6
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容、帮助股东占

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3)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


                                                               7
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

决。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重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拟

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 5%的关联交易,该事项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 2014 年和 2016 年对公司出具了《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2014 年至 2017 年,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出

具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上述报告和核

查意见均体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健全的,能够有效防范管理层舞

弊。

       针对此次实际控制人私自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认为实际控制人同

时兼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对实际控制

人的内部控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为此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公章管理

制度》有关条款,堵塞漏洞,规定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需要加盖公

司公章事项,需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审核签字

后,并根据该事项具体内容,履行公司内部决策流程方能实施,杜绝

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8
4、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无。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6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