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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贵: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1-30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9-155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法院送达
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 0101 民初 1460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9)
湘 1003 民初 2754 号、《传票》(2019)京 0102 民初 35186 号、《传票》(2019)
京 0102 民初 34958 号、《民事裁定书》(2019)湘 01 民初 3337 号之一、《执
行裁定书》(2019)渝 05 执异 547 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事项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被告二)、曹永贵(被告三)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联储证券支付应收账款 48,4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联储证券支付应收账款 48,400,000 元的逾期利

息、违约金,分别以 48,400,000 元为基数,逾期利息的利率为 10%/年,违约金
的利率为 0.5‰/日,自 2019 年 5 月 5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暂计算
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含当日)的逾期利息为 25,599.7 元,违约金为 1,621,400.0
元,两项合计金额为 1,646,999.70 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联储证券支付第一笔应收账款的逾期利息、违
约金,两项合计金额为 505,011.11 元。
    (4)判令被告曹永贵对被告一、被告二应承担的上述第(1)、(2)、(3)
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因本案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告费、公证费、邮寄费、差旅费等均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3 月 23 日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与郴州市锦
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荣贸易”)、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贵银业”)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确认锦荣贸易对金贵
银业享有合计不少于 3.85 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同日三方签署了《国民信托申
旺 5 号事务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收账款转让及偿付协议》并约定:国民信托
以信托计划项下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锦荣贸易对金贵银业享有的合计不少于人
民币 3.85 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标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3 亿元,金贵

银业可按期偿付应收账款,偿付期限为 24 个月;锦荣贸易同意为金贵银业的偿
付责任提供连带支付责任。曹永贵与国民信托签署了《国民信托申旺 5 号事务
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证合同》,对主债权金额及实现债权等费用进行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国民信托分两期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支付 38,900,000 元、2017 年 5 月

5 日支付 48,400,000 元,合计向锦荣贸易支付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87,300,000
元(大写:捌仟柒佰参拾万元整)。金贵银业第一期应收账款本息已偿还完毕。针
对第二期应收账款,金贵银业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向联储证券聚诚 20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账户支付 1,371,333.33 元,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向联储证券聚诚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支付 875,178.08 元,共计支付 2,246,511.41 元,剩余

款项尚未支付,截至 2019 年 7 月 1 日,金贵银业、锦荣贸易未清偿的本金总额
为 48,400,000 元,保证人曹永贵未履行担保义务。
    5、案情最近进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公司已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 0101 民初 14605 号之一,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

管辖权异议。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周建

    被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周政(被申请人二)、
陈大联(被申请人三)、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
    2、案由: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申请人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

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周政、陈大联、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公司银行存款
23,310,318.25 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4、事实与理由
    2017 年初,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四签订《稀贵金属检测综合服务大楼施
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四将稀贵金属检测综合服务大楼发包给被申请人

一承建,被申请人一承接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综合服务大楼工程-第 1-5 层
精装修工程(包括精装水电)”分包给了原告施工。2019 年 7 月 16 日,被申请
人一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银都-金贵白银城项目分包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确认表》,
双方确认分包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 52,376,680.51 元。被申请人一向原告及原告
指定的收款人共支付了工程款 29,306,104.00 元,尚欠工程款 23,070,576.51

元至今未付。被申请人一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二周政、被申请人三
陈大联投资设立。被申请人一将承接的工程分包给原告,且原告已经按照被申请
人一的要求完成了分包工程并完成了工程款竣工结算,被申请人一依法应当于完
成竣工结算之日支付完毕原告应付工程款,但被申请人一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
被申请人四作为工程发包人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湘
1003 民初 2754 号,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周政、陈
大联、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3,310,318.20 元,或查封、扣
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周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
始执行。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债券本金 46,571,900.00 元。自 2018 年 11 月 3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的利息

(以债券本金 46,571,9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55%计算,暂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2 日为 2,930,148.71 元)及自 2019 年 11 月 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
逾期利息(以 50,088,078.4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815%计算)。上述金额合
计 49,502,048.71 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1)2014 年 10 月 29 日,被告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7 亿元公司债券(债
券代码:112231,简称“14 金贵债”),起息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到期日
为 2019 年 11 月 3 日。截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原告持有金贵公司发行的“14
金贵债”合计 465,719 张,票面金额 46,571,900.00 元。

    (2)2017 年 9 月 15 日,被告发布《关于“14 金贵债”公司债券上调票面
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称“本期债券在存续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7.05%,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本公司选择上调票
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为 7.55%,并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后 2 年内固定不变”。

    (3)截止到 2019 年 11 月 3 日,被告及其实际控制人分别涉及多起重大诉
讼,诉讼金额特别巨大,相关银行账户、股票均被冻结,金贵公司及“14 金贵
债”的评级亦被下调,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上述事项已构成违约事件。原
告有权要求被告即时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9)京 0102 民初 35186 号。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债券本金 40,495,800.00 元,自 2018 年 11 月 3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的利息

3,057,432.90 元。自 2019 年 11 月 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 9.815%计算)。
    (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1)2014 年 10 月 29 日,被告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7 亿元公司债券(债

券代码 112231,简称“14 金贵债”),起息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到期日为
2019 年 11 月 3 日。截至 2019 年 8 月 21 日,原告以“太平洋证券 14 天现金增
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4 金贵债”合计 404,958 张,票面金
额 40,495,800.00 元。
    (2)2017 年 9 月 15 日,被告发布《关于“14 金贵债”公司债券上调票面

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称“本期债券在存续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7.05%,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本公司选择上调票
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为 7.55%,并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后 2 年内固定不变”。
    (3)截止到 2019 年 11 月 3 日,被告及其实际控制人分别涉及多起重大诉

讼,诉讼金额特别巨大,相关银行账户、股票均被冻结,金贵公司及“14 金贵债”
的评级亦被下调,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上述事项已构成违约事件。原告有
权要求被告即时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9)京 0102 民初 34958 号。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湖南临武嘉宇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
黄华茂(被申请人四)、曹永贵(被申请人五)、许丽(被申请人六)。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申请人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
求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采矿权、股权、不动产等价值相当人民币 360,237,184.37
元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
    4、事实与理由
   (1)被申请人一与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祥荣凯有限责任

公司有矿产购销关系,截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上述两公司对被申请人一享有
到期债权共计 372,512,063.73 元。上述到期债权确认当日,申请人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股份有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祥荣
凯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被申请人一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受让上
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为 30,000 万元。该《债权转让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款已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全部支付完毕。
   (2)2018 年 11 月 16 日,申请人与各被申请人共同签订《还款协议》约定
对该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第三方抵押、质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三种担保方式。
其中由被申请人二提供抵押担保,由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由被申请人五、被申请人六许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一天,被申请人三与

申请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三同意以其所持有的嘉宇矿业公司
股权 32.96%及其派生权益出质给申请人作为担保。被申请人四与申请人签订《股
权质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四同意以其所持有的嘉宇矿业公司股权 41.34%及
其派生权益出质给原告作为担保。被申请人五曹永贵系被申请人一的董事长、实
际控制人,与被申请人六许丽系夫妻,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连带保证合同》

约定被申请人五和被申请人六的连带保证范围为上述《还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
权,保证期间为三年。
   (3)上述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一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和 5 月 17 日归还申
请人共计 1,600 万元,第 3 期 800 万元还款应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支付申请人,

但逾期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同时其他被申请人均应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 01 民初 3337
号之一,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铁砂坪有色金属矿的
采矿权(权证号为 C4300002010033210057497);
   (2)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3)查封被申请人黄华茂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4)查封被申请人许丽名下座落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 399 号(凤
凰山一号)29 栋的房屋;
   (5)查封被申请人曹永贵名下座落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小埠村南岭
生态城鹿鸣谷 B1 栋 101 号的房屋及其持有的郴州铴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郴州市金和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预交。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公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
贵、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三曦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事实与理由: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
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案外人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金额,而冻结的金
额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
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
部分的冻结措施。因 8111601062400328341-000001 保证金账户对应的银行承兑
汇票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无条件承兑,如法院冻结保证金,案外人将形成垫款,
故请求解除对 8111601062600356031-000001 保证金账户的司法冻结。

    前述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19-076)。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渝 05 执异 547
号,裁定如下:

    中止对 本院冻 结的 被执行 人郴州 市金 贵银业 股份 有限公 司名 下账号为
8111601062600356031 上 1,680 万元银行存款的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
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

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
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9)湘 0101 民初 14605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湘 1003 民初 2754 号
   《传票》(2019)京 0102 民初 35186 号
   《传票》(2019)京 0102 民初 34958 号

   《民事裁定书》(2019)湘 01 民初 3337 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2019)渝 05 执异 547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