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 金贵 公告编号:2020-00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于近日收到 了法院及仲裁委送达的《传票》(2019)津 01 民初 1102 号、《传票》(2019)鄂 01 民初 9725 号、《裁决书》郴仲字[2019]196 号、《裁决书》郴仲字[2019]194 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 2、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金贵银业立即向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安资管”)偿还到期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 92,008,000 元、2018 年 11 月 3 日 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期 间对 应的利 息人 民币 6,946,604 元, 合计 人民币 98,954,604 元。 (2)请求判令金贵银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债券本息 98,954,604 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 9.815%(逾期利率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年 7.55%上浮 30%)自 2019 年 11 月 3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债券本息之日止。 (3)请求判令曹永贵对诉讼请求(1)和诉讼请求(2)中的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1 (4)请求判令由金贵银业、曹永贵承担本案诉讼费。 4、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11 月 3 日,金贵银业公开发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14 金贵债”,债券代码为“112231”,发行规模为人民 币 7 亿元。华安资管作为“华安财保资管-兴业银行-华安财保资管安华精选 1 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下称“精选 1 号”)和“华安财保资产兴业银行-安华稳 赢 3 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稳赢 3 号”)的管理人,通过精选 1 号持有“14 金 贵 债 ” 人 民 币 55,008,000 元 债 券 本 金 , 通 过 稳 赢 3 号 持 有 “14 金 贵 债”37,000,000 元债券本金,合计持有债券本金为人民币 92,008,000 元。2019 年 10 月 10 日,曹永贵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对“14 金贵债”项下全部债权 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14 金贵债”项下债券 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如有)、赔偿金(如有)、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受托 管理人为实现债权或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有关费用、或其他根据 《募集说明书》、《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 由被保证人(即金贵银业)承担的费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五条“发行人违 约责任”第二款约定,“本公司保证按照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 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期债券本金。若公司未按时支付 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 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上浮 30%”。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状》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传票》(2019)津 01 民初 1102 号,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2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 40,8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期 间的利息人民币 3,080,4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逾期利息(以本息人民币 43,880,400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 9.815%进行计 算);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21,940.20 元,并承 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人民币 43,880,400 元。 4、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11 月 3 日,被告金贵银业公开发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 金贵债”),债券基本情况为:期限为 5 年,起息 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若被告金 贵银业未按时支付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 或本金,被告金贵银业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率为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30%。原告是“14 金贵债”的债券持有人,持有债 券票面金额为 40,800,000 元。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息应于 2019 年 11 月 3 日被兑付。因该日为休息日, 故被告金贵银业实际应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向原告兑付本金人民币 40,800,000 元,并付 2018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 3,080,400 元。 由于被告金贵银业未能履行本息兑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 鄂 01 民初 9725 号,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 3 被申请人:湖南省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 司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55)。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郴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郴仲字[2019]196 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立即支付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50,073,518.55 元。 (2)确认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 50,073,518.55 元工程款享有法 定优先受偿权。 (3)被申请人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 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50,073,518.55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从 2019 年 9 月 25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驳回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 259,360 元,由被申请人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 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55)。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郴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郴仲字[2019]194 号,裁决如下: 4 (1)被申请人金贵银业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支付申请人湖南福 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30,699,731.75 元。 (2)确认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 30,699,731.75 元工程款享有法 定优先受偿权。 (3)被申请人金贵银业向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以 30,699,731.75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2019 年 9 月 25 起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本案仲裁费 179,804 元,由被申请人金贵银业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 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 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 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及《传票》(2019)津 01 民初 1102 号 2、《起诉状》及《传票》(2019)鄂 01 民初 9725 号 3、《裁决书》郴仲字[2019]196 号 4、《裁决书》郴仲字[2019]194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