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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一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10-16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金一文化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及阅读,对该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海淀国资中心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以及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属公司正常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
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海淀国资中心收取的担保费用遵循市场原则,费率定价公允、
合理,风险可控。本次关联交易未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两项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需要按规定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海淀国资中心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以及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属公司正常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
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海淀国资中心收取的担保费用遵循市场原则,费率定价公允、
合理,风险可控。本次关联交易未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关联董事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李韶军、姜军、沈洪辉
             201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