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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一文化: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综合授信等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10-16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8-298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为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综合授信等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为了支持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一文化”)
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海
淀国资中心”)拟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及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授信融资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3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以海
淀国资中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为准,海淀国
资中心收取担保费率为1%/年的担保费用,申请授信主体的相关股东同时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反担保等措施,具体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超过本
次审议总额度的担保需另行上会审议。本议案自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上述担保额度不等于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实际担保金额应
在担保额度内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海淀国资中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发生的
担保金额为准,担保期限以具体签署的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为准。

    海淀国资中心为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科金集团”)控股股东,持海科金集团43.20%股权。海科金集团持有公司控
股股东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空龙翔”)73.32%股权。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海
淀国资中心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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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5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
中心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综合授信等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武
雁冰、孙长友、张波、刘亚敏、查颖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
的审批,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
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1、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成立日期:2009 年 6 月 29 日
       类型:全民所有制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魏开锋
       注册资本:1,000,000 万人民币

       营业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关联方持股情况:

       海淀国资中心持海科金集团 43.20%股权,海科金集团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碧
空龙翔 73.32%股权,碧空龙翔持有公司股份 149,383,8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0%。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海淀国资中心拟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及为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海淀国资中心
收取担保费率为 1%/年的担保费用,具体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超
过本次审议总额度的担保需另行上会审议。以上定价依据为参考市场标准并经双
                                      2
方协商确定,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海淀国资中心为
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及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
保的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年初至目前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2018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海淀国资中心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及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属公司正常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
司降低融资成本。海淀国资中心收取的担保费用遵循市场原则,费率定价公允、
合理,风险可控。本次关联交易未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关联董事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七、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可有效提升公司融资能力,满足公司及
子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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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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